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市输血医学事业的发展,确保重庆市输血协会华兰生物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促进输血行业科技进步、增强科技发展后劲中发挥积极作用,使基金的评审工作中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是对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思想、立论依据、研究内容和目标、技术路线、研究基础、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第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基金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基金的资助范围是对输血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应用性科学研究。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申请课题的依托单位必须是协会会员单位,且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基金择优支持项目的条件:
(一)输血医学和输血服务领域内(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科学、软科学等)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学研究。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内可望取得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三)申请者和参与者/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有一定的研究工作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有可靠保证。
(四)经费预算实事求是,依据充足。
第六条 基金鼓励协会分支机构及单位会员跨学科、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合作和有利于促进输血医学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
华兰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可联合申请本基金的资助。
第七条 基金项目应突出创新性、学术性和应用性,其中创新性是核心,成果转化及其应用前景是关键。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评审原则和标准
第八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运用科学化、民主化的工作方法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第九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标准是:
(一)研究项目的意义和创新性,项目是否可能在输血医学所属学科领域导致新的发现或在已有的基础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或者对该领域及其他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产生一定促进作用。
(二)研究成果的应用性或相关性,项目是否可以作为新技术或改进技术的基础,或有利于解决相关领域的某些问题。
(三)研究项目对输血学科人才建设的影响,项目是否有助于输血学科人才培养,普及专业知识。
(四)研究项目承担方的能力与支撑条件,项目的研究人员、依托单位是否有条件、有能力保障研究项目顺利完成,也是评审申请项目的重要因素。
第四章 基金项目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各申报项目,经协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形式审查和筛选后,将审查合格项目的汇总表连同项目申请书、审查意见等材料,提交重庆市输血协会和华兰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筛选后的项目协同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进行联合评议。
第十二条 评议项目时,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至少由2位专家共同审议1个项目,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联合审议初评意见,基金管理委员会择优筛选出拟资助项目数上会评审;对上会项目逐个介绍,在充分讨论、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全体委员(除财务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原则上,获投票总数2/3以上赞成票的项目,可以推荐为立项项目。
根据评审结果,基金管理委员会向协会及华兰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提交项目评审及资助项目名单。名单中应包括一定数量的备选/候补项目,以便应对突发情况导致原获批项目无法启动等事项。
协会将投票通过的立项项目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视为申报成功。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再次进行复核,对存在违反基金相关规定的项目取消立项资格。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向项目申请者反馈评审意见,包括对于获得资助的申请者,提出项目优化建议;对于未获资助的申请者,反馈不立项的理由。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基金评审工作实行保密制度。参与评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审相关事务负有保密的责任并签署项目保密协议;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泄漏评审相关内容。项目评审相关文件要按秘密文件归档。对于评审人员的泄密现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基金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当存在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因素时(如评审者和申请者来自同一单位等),评审专家或项目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退出此项目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项目的情况,也可另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临时聘请专家相关资质需经协会党支部委员会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25年9月17日经重庆市输血协会第五届第六次理事会修订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