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协会内部监督机制,增强法定代表人责任意识,推动法定代表人积极履职,密切法定代表人与会员联系,依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输血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两年在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计划。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须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应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重庆市输血协会理事会,经重庆市输血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施行过程中,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