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输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及《重庆市输血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协会的财务情况;
(四)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五)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协会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情况和产业预警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协会的持续责任,协会应该诚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协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协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组织和协调协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办公室主任将工作人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形成决议后,方可公开发布。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相关负责人授权,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协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协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在进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时,如实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事项。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协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协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由于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重庆市输血协会理事会,经重庆市输血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