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输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科学发展及组织管理,加强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协会整体功能,推动我市输血医学事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输血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输血协会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输血协会分支机构是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负责本行业队伍建设、行业自律、管理及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重庆市输血协会分支机构的正式名称为:“重庆市输血协会xx工作委员会”。不得直接在分支机构名称前冠以“重庆”字样。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另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 团结广大输血工作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重庆市献血条例》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献血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 依照《重庆市输血协会章程》,发展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依法维护会员和输血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八条 坚持协会宗旨,根据协会的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分支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对本行业的输血医学工作者进行继续医学教育。
第九条 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重庆市输血协会章程》中明确的业务范围来开展相应工作,履行分支机构的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在重庆市输血协会的统筹领导下,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主活动,开展宣传无偿献血、普及血液科学知识,开展血液质量管理培训、临床输血培训等委托工作。
第三章 分支机构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成立的条件
(一)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
(二)业务范围符合本协会章程规定;
(三)不与已有分支机构职能有明显的冲突。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基本原则如下:
(一)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再兼任其他分支机构的主委或副主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任其他分支机构委员,但最多不超过2处。
(二)委员人数最低不少于20名,最多一般不超过30名,一个分支机构中来自同一个单位的委员不超过3名。
(三)各分支机构都应有青年委员不少于5人(不占上述名额);青年委员任选条件如下:
1.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单位会员的非领导成员;
3.专业对口,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或其所在单位)应为本协会会员,因政策规定不能入会的除外。委员应为本专业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本团体工作的会员,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申请、审批流程
(一)由学术带头人或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由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分支机构的申请;
(二)秘书处根据本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秘书处将申请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协会发布成立公告。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成立申请,发起人应向协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中、英文、全称、简称)、设立的目的、任务,成立后开展的活动和业务范围,组成和主要负责人等内容;
(二)依托单位(分支机构秘书处)公函和承诺;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所在或原单位出具的该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是否同意担任负责人职务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需要变更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挂靠单位等内容的,由分支机构上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按协会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撤销、终止,由协会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按协会规定程序办理撤销、终止手续。
第四章 分支机构运行及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协会章程,分支机构履行协会赋予的职能和义务,完成协会交付的任务和工作,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及时汇报各项工作。分支机构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学科建设和专业研究、解决协会和会员单位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上。根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分支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议事规则以及管理制度,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执行情况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等工作,并上交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为鼓励分支机构积极开展活动,协会每年为各分支机构设立2万元的工作经费,经协会负责人审批后按照协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分支机构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一) 新设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由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已有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提名推荐后,提交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 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人员登记表》;
(三) 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副主任委员的产生程序:
(一) 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
(二) 提交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
(三) 经分支机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四) 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人员登记表》;
(五) 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的产生程序:
(一) 分支机构的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
(二) 提交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
(三) 分支机构主委、副主委商定;
(四) 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人员登记表》;
(五) 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人员的调整
(一) 分支机构人员因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职的,应由委员本人或原推荐/批准单位向分支机构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分支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认为委员未能履行职责或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可以直接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
(二) 协会秘书处结合协会工作安排及各分支机构人员变动情况,每年适时统一开展 1-2 次分支机构人员调整。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成员不能担任分支机构领导。
第六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分支机构的财务运作由协会统一管理,接受协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由分支机构承办的重大项目,分支机构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受协会委托接受捐赠,根据市民政局和市卫健委相关规定,捐赠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输血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经重庆市输血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